市场违规处罚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更正、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提前三十日到审批的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市场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八)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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