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市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按年度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验,检查市场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市场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年检的管理机关。
年检采用原登记机关年检和授权年检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管辖的市场的年检。
第五条 凡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均需参加年检。当年登记注册的市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场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场开办单位领取并填写年检报告书,连同《市场登记证》送交市场登记管理机关;
(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年检材料,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
(三)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在《市场登记证》正面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四)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发还《市场登记证》。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真实地填写年检报告书。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得通过年检。
第九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市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市场开办单位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行为;
(三)市场开办单位是否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市场开办单位有无设立经营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为经营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市场有无重大事件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市场开办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领取《市场登记证》满一年仍未开业的;
(二)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三)有场无市一年以上的;
(四)改变市场用途的;
(五)其它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市场开办单位如果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开办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不履行开办职责的,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年检总结报告及年检汇总表送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将上述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场登记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汇总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年检标识或者年检戳记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
--------------------------------------------------------------------------------
广东省商品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粤工商[1994]28号
一、市场开办规范
(一)市场开办应在“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监管”前提下统筹规划。
(二)市场开办实行审批登记注册,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三)市场应在交通方便,商品易于集散的地方设立。
(四)市场建筑设计新颖、美观实用,三层楼以上的市场应有扶手电梯及运货电梯或车道。
(五)大(一万平方米以上,年成交额二亿元以上,下同)中(五千平方米以上,年成交额五千万元以上,下同)型市场有厕所、通水电。
(六)大型市场采光度高,通风通气,商场式市场有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
(七)市场摊位之间人行通道间距离二米以上,易疏散人群。
(八)市场场牌、牌匾、行业标志美观醒目。
(九)开办市场应具备与商品陈列、便于销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十)开办市场应具备完善有效的防火、用电、通水、排污、防污设施。
(十一)开办市场应配设专门的停车、存物场所。
(十二)开办大、中型市场应配设邮电、通讯、银行、咨询等服务机构。
二、经营活动规范
(一)经营者按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摊位编号,各就各位。
(二)经营者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应办理的各种证照。
(三)经营者应使用合法的商品销售票据。
(四)使用法定度、量、衡具,并确保其准确无误。
(五)畜禽及其制品经检疫合格上市。大中城市蔬菜净菜上市。
(六)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礼貌服务,明码标价出售商品。不经营迷信品、各种违禁物品及受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
(七)按时照章交费、纳税。
三、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一)大型市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中小型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市场管理组(站)。
(二)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组织,按行业或摊位编组,制定行业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三)市场管理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
(四)市场管理工作办事公开:公开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责;公开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公开安排市场摊位;公开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开违法违章处理结果。设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市场管理人员上岗执勤着装整齐,协管员佩带统一标志。
(六)用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宣传工具对经营人员经常进行形势、法规、政策以及其它方面的宣传教育。
(七)每年度或半年配合有关部门在经营户中开展一次文明摊位和物价、计量信得过摊位评选活动。
(八)按规定收费,现金日清月结,收入按时上缴,支出月结月报。
(九)建立市场统计台帐。统计准确及时,上市商品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日登月统,按时完成报表与动态分析表,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十)市场建立经营户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和违法违章处理登记簿,统计档案,财务档案、价格档案、市场建设档案、文书档案等资料齐全,查找有序。
(十一)按规定程序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做到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十二)市场指定专人负责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食用期已过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
(十三)大型市场设立治安办公室,维护市场安全。
(十四)市场管理人员公务用语文明、勤政清廉,克已奉公,不以权谋私。
四、交易秩序规范
(一)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欺诈,守信用。
(二)不聚众赌博、斗殴。不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搞带有欺骗性的经营活动,不采用带有赌博、欺诈性的经营方式,不搞硬性商品搭配。
(三)不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四)不排挤和限制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不排挤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和本地商品流往外地市场。
(五)不经营逾期商品与来路不正当商品和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以及不按规定标名配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商品。
(六)不经销失效变质商品。
(七)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八)不销售危及人、畜安全和人们身体健康的商品。
(九)不销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十)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饮食卫生规范
(一)饮食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场内道路畅通,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摊点布局合理,有相应的食品制作与售货台、亭、橱和防雨防晒、防风防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二)持有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个人健康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生熟食品隔离,隔夜食品彻底加热后出售。
(四)无外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有清洁外罩及覆盖物,使用专用工具拿取,食品包装袋用清洁无毒包装材料制成;临时摊档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餐具。
(五)餐具应高温消毒或红外线消毒。
(六)刀、砧板、容器、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保持清洁并经常消毒。
(七)从业人员作业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不戴戒指,坚持收钱售物两分离,要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八)不准销售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色、香、味异常的商品。
(九)不准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食品。
(十)不准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制作食品。
六、服务设施规范
(一)市场应设置时事政策宣传栏,假冒伪劣商品陈列橱窗、处理违法违章公告栏、价格行情栏,大中型市场设播音室、市场示意图与公用电话。
(二)农副产品行市有售货台、肉台、活鱼池(桶)。
(三)工业品行市有货架、柜台、防火防盗储物柜。
(四)熟(饮)食设专用柜、清洗消毒设备、污水杂物处理设施和灶具排烟设备。
(五)农副产品与生产资料市场设仓库,台(地)磅、货位、库房安排合理,场内通道畅通。
(六)设服务台、公秤台、垃圾箱、果皮箱、物资寄存处、工业品市场设抽烟室。
(七)建立健全保护市场设施的制度和损害设施的赔偿与维修制度。
(八)设专职保洁人员,随时清洁场地垃圾、保持厕所清洁。
(九)市场环境绿化、美化、净化。
(十)各种车辆停放有场、有序。
七、防火设施规范
(一)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按行业或地域设立义务消防队(组)。
(二)市场指定防火责任人,制订辖区内市场防火制度,灭火设施,经常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及消防队(组)的演练计划。
(三)市场必须设置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枪和可供起用的供水系统,灭火器、太平斧和其它灭火器材。
(四)摊位密度大的楼层式大型工业品专业市场,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五)严格安全用电,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摊店用电与路灯值班用电分离。安装漏电开关,闸刀开关必须加箱(盖)。
(六)市场内不准销售和存放易燃化学物品,不准燃放烟花炮竹和烧香烧纸,摊位内不得使用明火炉具和电炉。
(七)购买市场财产保障和工商户财产保险。
(八)禁止在市场周围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简易建筑物和装修室内设施。
(九)经营服装、布匹、塑料制品等易燃物品的市场或区域禁止吸烟。
(十)市场经营与食宿要严格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