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法律意义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l、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2、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3、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4、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会制度的情况;
7、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8、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9、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10、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

1、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下列自检材料:
(l)《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样式和填写说明附后);
(2)《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加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结论及其法律效力

1、通过检查对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加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2、暂缓通过检查,限期整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
(1)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2)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3)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3、核减广告经营项目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理

1、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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