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即申请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凡设置地点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范围,或者设置地点不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均不能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
(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广告审查人员资格确定和《广告审查员证》的取得应当符合《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申请设立广告显示屏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载明设置广告显示屏的条件、理由、市场前景分析等内容)。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政主管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
(五)场地使用协议,即由申请人与场地所有者(管理者)签定一定时间内使用场地的合同。
(六)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广告内容的承接登记、复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广告审查员证》)。
三、广告显示屏的登记办理程序
广告显示屏申请人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在广告显示屏设置前30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样式附后)。申请人如有特殊需要申请利用广告显示屏播发非广告信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例如,播发新闻信息,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