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可持有关文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目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即: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承包工程的和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从事上述三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由企业自己书写,下同);
2、《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凭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索取,一式二份,下同);
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4、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8、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9、住所证明;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3、营业执照;
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登记。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3、承包工程合同;
4、承包工程的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件;
5、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6、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7、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8、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当企业提交上述文件齐全后,登记机关即可受理、审查。准予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及印章;
4、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外国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3、承包或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5、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6、受托方的资金信用证明;
7、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受理企业的设立申请,经审查合格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取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登记。承包和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及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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